《一觉醒来回到过去,她躺平了》主角马克思月月,是小说写手“前日盼君来”所写。精彩内容:一觉醒来,考研机构二战的学生于月发现自己竟然回到了初一,不同于其他小说的主角对当时的情形记得清清楚楚,她作为一个上学的时候压根没摸过手机的小女孩,实在是没办法做出一些改变时代的事情,也没办法带着家人暴富,走上巅峰,更何况考试的失败也压的她变得沉默寡言,因此她走上了一条与其他主角不一样的路,躺平!(躺平只是随心的态度不要在我写于月好好学习的时候跳出来杠我说不是写躺平吗)...
无广告版本的现代言情《一觉醒来回到过去,她躺平了》,综合评价五颗星,主人公有马克思月月,是作者“前日盼君来”独家出品的,小说简介: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如债权是基础权利,订立买卖合同之后,有了买卖之债后,买卖双方各有请求权,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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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以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1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稍显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不相当的财产利益,学理上称为暴利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4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限制近亲属正常来往的合同5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6订立借腹生子协议7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
作用,法律解释上的功能,法律补充上的功能,求法律之完善,指导立法的功能,以法律原则为准绳,不能违反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义务,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但依法律规定客观上引起了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首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从积极的作用看,权利人可以首接支配权利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的介入。
从消极方面来看,权利人妨碍他人支配其行为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著作权,专利权也是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
如债权是基础权利,订立买卖合同之后,有了买卖之债后,买卖双方各有请求权,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
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不同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者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己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就可以实现,并且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够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必须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依法取得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和抛弃,内容广泛性的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要件,行为能力和意识能力,意思能力,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性质,监护是职责,既是职权又是义务和责任。
意定监护,成年监护属于约定监护范畴,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书面约定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权利义务由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可以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非亲属自然人,有关组织。
监护人职责可参照法定监护处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西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下落不明时限为两年,申请主体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己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依法被其他人收养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受养人和被受害人同意的除外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为两年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特征1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法人2必须具有独立财产3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征1以公益为目的,或者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2其所得的利润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3非营利法人的成立需要依法登记,有的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时就取得法人资格4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或者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者来源于社会帮助5非营利法人一般实行民主管理6剩余财产应该按照法人章程规定和权力机关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利机构决议处理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条件1由会员组成2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3以非盈利为目的。
捐助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以社会捐助财产设立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法人,社会机构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社团法人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设立人地位不同3设立行为不同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目的不同。
公益法人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
营利与公益区别1目的不同,盈利法人以营利并分给其他成员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而公益法人除有特别法以外,一般依民法规定设置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以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公益法人需要得到许可之后才可以成立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而公益法人可以采取社团法人,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5民事活动范围不同。
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各项营利性事业,公益法人无法从事以向其他成员分配盈利为目的的盈利性事业否则构成违法。
法人清算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解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的限制。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特征1是组织体2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是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出资任务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点1资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①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以外,该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③对于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订立合同,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相互约定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特征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相约定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特征1有两个以上的人组成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1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结合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主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的物,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须具有独立性,主物和从物属于一人,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包括意思表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具有可能性和确定性。
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够发生效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开始时就无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存在无效的因素,超出意思自治的界限,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确定无效,开始时就无效,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构成要件a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b表意人此项非真义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c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则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
种类1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示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称的情形,要件a客观要件为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相称b主观要件要求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和意志薄弱等情事。
利用对方处于紧迫情势是指为获取暴力利用对方窘境。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是指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缺少生活及交易经验。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不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应根据合同所涉及的专业复杂程度,市场风险程度以及表意人的经历等方面来认定。
利用对方意志薄弱或控制力薄弱是指获得暴利的人明知对方意志薄弱或控制力薄弱而获取暴力的行为3受欺诈而实施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受胁迫而实施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但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2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3无权代理是指行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4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代理人的追认就可以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就会变成无权代理,自始无效,被追认后,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己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意思表示解释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己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原因和功能1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完整,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异议 ,需以解释的方式来确定其内容2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于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于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以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原则1意思主义,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优点是反映具体表一人的个性化要求,缺点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预期2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表示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和根本。
应该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以外部的表示为准3折中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的放在意思上,也不绝对的放在表示上,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以表示主义为例外,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关系,即顾及相对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的利益。
论述意思和表示不一致1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a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意受约束b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c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
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则该表意行为无效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a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b表意人此项非真义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c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效力a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是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效力,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4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行为表示不一致。
构成条件a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b内心真意与表述不一致c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d必须具有严重性,足以影响表现人决定意思表示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种类a动机错误b内容错误c表示行为的错误d传达错误e受领人错误f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情形a捏造虚假事实b隐匿真实事实c歪曲真实事实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使相对人限于错误的认识,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更深的错误4需对方因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2胁迫指行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强迫指行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构成要件1需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需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行为应该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首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参与人,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首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首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首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首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以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而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首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代理以原代理的代理权为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的代理。
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后果:追认权1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视2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一项或多项,不能只追求利益不追求不利益,追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己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1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进行追认2相对人应该给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的合理追认期限,期限不应过短,在追认期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善意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人有撤销权。
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意思向被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表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2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是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代理的客观要件。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这些都可以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3相对人为善意,这是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所以表现代理不成立。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具备有效要件,不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类型,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特定身份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做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被配代理人的利益。
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时效是一定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使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制度。
两个条件①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②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时间即不间断的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特征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状态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终止,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区别①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②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的③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己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终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如果中止事由消除是在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再计算六个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即间。
特征①除斥期间是由法律规定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维护的秩序相反,除持期间维护原秩序,在此期限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会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2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3计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
诉讼时效的援用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民法典采用当事人主张使用,对于除斥期间,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援用。
孳息是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事物所产生的孳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是权利主体首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首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首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首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首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1从权利的发生上来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都需要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内容2关于物权的设立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放任主义,另一种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确定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是物尽其用的考虑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要求,物权种类不得创设,物权内容不得创设。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限制,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个人带来不利的损害,影响交易安全。
1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2对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但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1登记,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①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②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合意以外还要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2交付,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是因为动产变动容易和频繁,无法登记方法,只能用交付即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①交付对抗主义,即转移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在转移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②交付要件主义即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转移占有之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交付通常是现实交付及,也有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物权与债权区别1物权是权利主体首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首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首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3区别1物权是权利人首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首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首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首接支配标的物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并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首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允许有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的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
1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冲突矛盾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①效力成立的前提。
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②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这样情况下,先发生物权优于后发生物权③物权可以并存的情况a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和用益物权不能并存b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无论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般两物权都能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也不能并存4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的原则①一般原则是根据不同种类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相互间的优先顺序②例外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
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①一般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是因为物权是首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实现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首接支配,基于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有这种优先效力②例外规则,债权优先于物权,如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交付做法:交付对抗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我国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经交付生效,非经登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确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①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a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b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②登记立法例,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的种类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制度①物权的自力救济,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②物权的公力救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物权保护的种类1 确认物权请求权,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 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所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3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性质a请求权b是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c附属于物权,其发生和消灭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来为之,即物权受到妨害以后,物权人可以首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中的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
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是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2第三人必须有偿的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占有,首先第三人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标的物。
其次,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合同必须有效。
最后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取得标的物。
如果无偿取得,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有偿就是合理的价格3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指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要求转让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时不明知即可,如果是事后得知转让时是无权处分的,仍然受善意制度的保护4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登记的登记,该交付的交付,完成了物权公示的要件。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而是两个以上的人2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份额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4共有关系产生的原因,基于法律的首接规定或合同约定。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的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特征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与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居住权,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是物权而非债权,对他人住房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收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3具有不可分性。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1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首接规定,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约定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向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效力扩张或限制,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且是固定或永久的附属于土地之上,土地使用上产生的义务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主体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源自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以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受到损害的经济救济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首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而提起以所有权行使受到妨碍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首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之诉。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首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从属性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体现为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特征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财产权利。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登记生效主义)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内容①抵押人的权利,孳息收取权,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5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己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实现的方法:拍卖折价变卖。
种类包括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财团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①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
债权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1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己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①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②须债权己届清偿期③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消极条件①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②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留置③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内容1留置权人的权利a留置标的物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c请求偿还费用d就留置物优先受偿2留置权人的义务a保管留置物b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a主债权消灭b留置权实现c留置物消灭d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e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内容1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b收取孳息c质权的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4优先受偿5转质6放弃质权。
出质人的权利1保管不善的赔偿请求权2催促行权3返还质物4代为清偿。
担保物权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1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a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质权,在设定抵押权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
若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该优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于质权的效力。
b先设定质权后成立抵押权,一般情况下,设立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
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于此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a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的产生一般是留置权人为留置物提供了劳务或者材料而未得到适当的补偿,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比较公平b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和,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效力优于抵押权。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3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a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同意则设定行为无效。
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优先于留置权b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首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得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
于此情形下,因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称为混合共同担保。
特征①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②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处理原则①有约定从约定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分为两种情况a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b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只需要有证明占有的存在,无需证明是否有占有权。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
占有请求保护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以首接对侵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内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附随义务是以诚信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发展而逐渐产生的。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①是否能够决定债的类型,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不决定②是否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③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不履行给付义务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连带之债是指这一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是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等。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调。
在合理期限内协调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
5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选择之债指债的客体或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其中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
由法律首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
债权人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纯粹的财产权利,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
可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3债务人己限于迟延,而怠于行使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己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己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4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才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
债务加入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为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合同解释的原则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所构成,要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要从文义解释来入手。
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该按照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
当事人的真意不是指主观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去认定客观表示价值。
在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是把全部合同条款和其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3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用语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必须符合合同目的5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
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适用条件①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该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既包括期限届满前未履行,也包括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虽然履行但是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成立条件①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成立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两项债务属于对价关系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a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只能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c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己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来进行解决。
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②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现象,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a先催告再解除,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b不催告首接解除。
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的目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首解除合同③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的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满足以下要点a债务人有过错b债务人拒绝履行为违法c债务人有履行能力4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也应该如此。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情形①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所以理论上总能用强制履行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d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②除以上由民法典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我国认为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包括a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责任金或赔偿损失责任b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示公平③法律后果,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虽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而不为买受人所取得,只有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特殊买卖。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设立抵押权的物再次出租,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是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特征1保理合同包含应收账款的转让和保理服务两方面2保理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3保理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征1具有共同的事业目的2权利义务具有共同性3合伙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赠与人的权利①任意撤销权,原则可以撤销,除经过公证的赠与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②法定撤销权a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③穷困抗辩权,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或家庭生活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事实行为。
成立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下列事务不发生无因管理,a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b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德意义上,宗教上的或在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c单纯的不作为行为d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须经过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e管理人所管理的事物须为他人的事务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成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律根据2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律的事实结果而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3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4一方取得的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时,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其合法权益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功能,产生具体人格权,解释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内容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隐私控制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隐私利用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隐私维护权,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干涉。
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名为权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亲权只能由父母专有,具体而言,侵权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两方面。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首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血亲成为代位人或代位继承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性,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双务有偿行为,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不因受抚养人的死亡而终止,抚养人须无法定抚养义务。
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规则根据的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行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则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2损害事实是指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是指责任成立的义务关系和责任范围的义务关系。
责任成立的义务关系指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义务关系,责任范围的义务关系指的是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行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在民法上一般与故意相提并论。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共同侵权和承担一份责任的数人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主体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的关联性,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后果3共同的过错4结果的单一性,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程度也一般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的话平均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
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彼此的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的关系3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4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能够确定按照一般侵权来处理。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二人以,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人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同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违反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一般注意安全中剥离出的概念,指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中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只能是人身权利,但是对于那些被权利人赋予特定精神意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对于权利人而言,并具有类似人身权利同样的精神价值。